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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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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近日从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提出,将现有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今后所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享受同一政策的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我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延安率先实现城乡统筹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市第四次党代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工作任务,加快延安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又一重大举措。据悉,这也是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

  据了解,目前由于管理和制度的不统一,导致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现了差异。一是报销比例各不相同;二是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也不相同;三是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各不相同,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统筹、门诊慢性病统筹的最高报销限额10.73万元,而农村合作医疗各县区最高报销限额不等,一般在5000元—10000元。《办法》施行后,规定城乡居民各级财政补助统一为250元,个人缴费设置为50元、100元、150元三个档次,城乡居民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医疗保障水平与缴费档次挂钩。缴费50元的,一个参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12.71万元,按2011年21188元计算);缴费100元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7倍(14.83万元);缴费150元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倍(16.95万元)。

  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一后,居民参保缴费打破县域限制,城乡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可在我市范围内任一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就诊就医实行门诊住院医疗信息实时传输、实时共享和实时监控,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全市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实时结算,实行全市就医“一卡通”。同时,为了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形成康复在社区、小病在基层医院治疗的就医理念。《办法》在政策的设置上,对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者在医疗费报销政策上给予了较大倾斜,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仍按原来规定执行(三甲报60%,三乙报65%)。对乡镇、社区和县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上调了10个百分点,其中县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乡镇医院和社区的报销比例为90%,以此鼓励小病就近到基层医院就医,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和基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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