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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不变 我市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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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12月1日起,在保险费率不变的情况下,我市将提高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扩大市区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补贴范围,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补贴范围。
  六、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生育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生育医疗的特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七、做好与社会保险配套法规的衔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与社会保险配套法规的衔接工作,关注国家、省社会保险配套法规立法动态,及时研究起草、修订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发布或者提请市政府发布,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答复工作。

  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医保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达到一定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院前急救医疗费用,下同),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给予补贴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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