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在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环节较为常见,有的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有的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另外,还有的人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有的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行政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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