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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覆盖全民惠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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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县积极响应上级部门政策号召并大胆探索,先后出台了《玉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玉环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玉环县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多项医保制度,使我县医保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几年来,我县医保参保人数大幅上升,筹资标准和待遇享受水平都在不断提高。

  健全医保制度提高百姓待遇

  2006年以前,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38003人参保,归县社保中心管理。农医保属卫生部门管理。由于农医保筹资标准低、补偿水平不高,群众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

  2007年10月24日,我县正式出台《玉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玉环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玉环县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弥补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上的真空,加上原先的城镇职工医保使我县医保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

  实施办法规定,新农合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其中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纳30元。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50元,其中财政补助150元,个人缴纳200元;60周岁以上的人员,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纳150元。少儿医保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其中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纳60元。三个险种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约为30%、50%、75%,其中新农合还可以报销15%的门诊费用。

  在此基础上,县政府将农医保纳入大社保体系,由社保中心统一管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少年儿童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四合一管理模式,避免了多头管理和重复投入,同时也强化了医保政策的统一协调,提高了办事效率。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经过两年的运行反响良好。县社保中心总结了两年来的运行情况,通过广泛调研认真讨论研究后,建议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适当调整。2009年9月,《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正式出台。根据这一规定,2010年1月起调整新农合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增加至50元,县财政也相应加大投入,提高报销比例,三个险种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45%、55%、85%,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提高至25%。全县30多万参加这一系列医保制度的群众在普通门诊、住院起付标准、住院报销比例、最高报销限额、重大疾病补助等方面得到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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