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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和待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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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1年起,我市再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1年起,我市再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

  根据新的政策,从2011年起,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上一年度的220元/人.年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未成年人缴费标准由上一年度的150元/人.年每人每年增加到2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个人缴费标准分别增加20元,分两年到位,2011年个人尚未缴费的每人增加10元,2012年每人再增加10元;今年个人已缴纳的,2012年按新标准一次性补缴。

  据介绍,按照《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要求,本次还提高了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成年人、未成年人住院费用由统筹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乡级及乡级以下医疗机构统筹金支付90%;县级医疗机构统筹金支付75%;市级医疗机构统筹金支付60%;转外地就诊的统筹金支付50%。

  同时年度内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2万元,其中成年人、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均调至5万元;成年人、未成年人年度内大病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至7万元。

  当慢性病门诊费用在家庭门诊补偿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提至Ⅰ类为1万元,Ⅱ类为6000元。而住院分娩平产补助标准乡级医院由每例200元提至300元,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每例500元。住院难产、引产按规定的住院比例报销。其他待遇仍按九府厅发〔201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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