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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儿童医疗社会保险为主体的儿童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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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覆盖全体儿童的较为完善的儿童医疗社会保障制度,这显然与整个国家发展,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不相适宜。随着社会保险法的确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任务日显突出,建立完整的儿童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二、现状

  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我国儿童医疗保障也有了积极的推进。目前儿童社会医疗保障呈现如下状况。

  儿童医疗保险纳入“全民医保”。2007年初,国务院正式将“全民医保”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医疗保障的目标,在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农村儿童的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人口全部纳入其中,儿童也不例外。 在缴费上,各地都有一些对儿童减免的优惠。也还相继出台了一些具体执行的方案,如2009年,天津将全市学生、儿童全部纳入医保,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天津市规定,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100元,个人需缴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对享受低保待遇、特困救助待遇、优抚待遇、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这种以全民为目标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国家统一的制度安排,对儿童的医疗起了基本的保障作用。但全民医保保障层次较低,一般的门诊治疗在大部分地区没有纳入报销范畴,而儿童日常的小病医治又是大量和经常的。特别是应对儿童大病、重病的现实,“全民医保”中的儿童医疗社会保险远远不能满足儿童医疗的需要。

  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一些城市纷纷制定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如2007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办法规定了报销范围如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等,并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对资金的来源也作了明确的说明:少儿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先由市财政统一补助,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这种安排,在儿童医疗保障方面无疑是迈出了一大步。但这些制度大都建立在较为发达的地区,并未在全国普及。而且儿童意外伤害是儿童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多地区也没有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组织儿童医疗互助金。从1996年起,上海市红十字会、卫生局和教委共同发起创立“少儿医疗互助基金”。以“社会互助共济”为原则,由家长自愿参加,参加基金的家庭,0至3岁的孩子每人每年支付40元钱,4至18岁的孩子每人每年支付30元钱,孩子一旦生病住院,基金可以为他们支付住院费用的30%至44.4%,每人每年最高累计支付额为8万元。继上海后,北京、成都、河北等省市都积极组织了儿童医疗互助金试点。儿童医疗互助金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只是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基金,但却弥补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0-18岁无医疗保障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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