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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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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凡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1年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医保总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现在,2011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工作已经开始受理了。那么,今年的居民医保与往年又有何不同呢?

  参保对象不变

  据了解,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凡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一定条件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或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又或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保的其他人员。以上规定与往年相同。

  筹资缴费标准有变

  不过,今年的居民医保制度在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上都做了一定的修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1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28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240元调整为310元;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2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360元调整为460元;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480元调整为620元;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60元调整为59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60元调整为80元。

  医保门急诊待遇提高

  在大家最为关心的医保待遇上,2011年也有所提高。

  在门诊急诊方面作如下调整:

  1、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

  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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