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试点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市州增补药物,统一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中标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此前已采购库存的其他药品,一律按原采购时的实际购入价一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直到用完为止。
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药品目录;市州增补药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各自目录的规定纳入报销范畴,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非基本药物。
将建立基本药物监测评价体系
据肖策群介绍,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各地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了解各试点县(市、区)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新措施、积累的新经验,我省将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
今后,对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将成为常态。届时,有关部门还将建立基本药物监测点,并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据悉,首次监测评价时间段为自今年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起至6月底的工作进展情况,之后各试点县将每季度按规定上报有关情况。
另据了解,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设计,每3年将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一次调整。我省的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也将为这一调整提供参考。此前,芙蓉区、岳麓区和宁乡县已列入我省第一批试点县(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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