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俊波在公务员序列十年,对此了然于心。
加薪“对冲”,公务员群体平静接受改革
关俊波没有想到,转身十年之后,他赶上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迄今最大的一次变革。
《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规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这意味着,关俊波每个月要从自己的工资里按照《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拿出一部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关俊波对此似乎并不敏感,10月18日晚间,当记者和他通话时,关俊波还问他的妻子,“咱们现在养老保险一个月扣多少钱?”同为公务员的妻子对此回答也是“不太清楚,也许是四五百吧”。
“像我这样在一个小县城的公务员,消费水平也不高,虽然现在开始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对我们家庭的生活质量并没有影响。”关俊波说,“况且在养老保险改革之前,公务员还普遍上调了一次工资。”
在关俊波看来,这一次上调工资正好“对冲”了此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
持此观点的公务员不仅是关俊波。民勤县的一名公务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这次公务员工资普涨后,再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整体上工资收入相比于以前是不降反增。”
公务员们能够平静地接受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表面上看“加薪对冲”似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除此之外,《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中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心里有了底。
基本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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