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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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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公布了《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对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作出调整。
  近日,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公布了《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对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作出调整。
 
  两类缴费标准有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市本级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包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月缴费标准(非退休人员)两类。
 
  2017年度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分4档,分别为第一档651元、第二档814元、第三档1628元、第四档2442元。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市社保局按规定比例,每年确定若干档次绝对额(共分4档)供参保人员选择。选择二档以上的必须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选择登记,不作选择的均按第一档标准执行。2010年起选择二档以上标准的,以后年度将自动按首次选择标准执行,如需变更档次,缴费人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017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月缴费标准为226元。医疗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以政府公布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为准。
 
  如何办理参保和缴费登记
 
  市本级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对象为市本级户籍的劳动年龄段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在市本级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
 
  市本级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个体工商户及雇工首次参保须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雇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再次参保的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上述提供的证件、合同均需附复印件一份。
 
  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办理社保参保登记和地税缴纳登记。个体劳动者应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市社保局或各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分别提供所需材料,填写登记表。在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个体劳动者须到地税机关窗口办理缴费登记,签订《浙江地税电子缴税扣款协议书》。
 
  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按月征缴。每年2月份起地税机关将通过各相关银行对当年度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实行自动扣缴。缴费人须按照公布的标准将钱及时、足额存入缴费账户(银行卡),避免因无法扣缴造成待遇享受中止等影响。如果本人账户发生变化,须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变更手续,变更缴费人的扣款账户信息,以便能正常进行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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