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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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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7月起,凡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不含16周岁以下的子女),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7月起,凡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不含16周岁以下的子女),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在我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近5千余名遗属,现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为每名468元。为了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市人社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在全省率先实施将他们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该局养老科负责人介绍,我市从2016年7月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人员,通过补缴15年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

  缴费办法具体为: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属,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退休待遇领取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次月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未达到退休待遇领取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申报补缴之日至退休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按逐年规定的缴费标准,以个人缴费的方式缴至退休待遇领取年龄。遗属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不低于申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今后可享受如下待遇:达到退休年龄的,根据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水平向年龄大的参保人员倾斜。退休后,享受今后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及死亡后一次性丧葬抚恤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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