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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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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我市12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改革后将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分散单位退休费用负担,实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已于3月3日启动,并于近日全市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分批培训。
 
  据了解,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我市12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改革后将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分散单位退休费用负担,实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根据自治区规定,我市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以下单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即: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参加市直、旗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照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即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不变,纳入养老保险后按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待遇;在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按新制度执行,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在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员,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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