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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单位缴20% 个人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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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政府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比例为8%;机关事业单位还应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纳比例为8%,个人比例为4%。
  第十三条(一次性支付)

  工作人员因出国(境)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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