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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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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记者从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文件精神,7月23日,经海口市政府同意,《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印发实施。
  《方案》明确,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包括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城镇及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

  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2015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随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每月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随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以及个人缴费年限长短等情况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与现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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