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沈阳市户籍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13年9月30日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沈阳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合计89820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其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计发月数按参保缴费时实际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计算。计发的养老金不足全市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月人均1608元)50%的按50%计发,即804元。
补缴2011年7月1日后保险费无滞纳金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2013年9月30日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收取滞纳金。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50%的按5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征收;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后发生的欠缴养老保险费,若本人自愿,可以在2013年9月30日前补缴。补缴的基数为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缴费满十五年
是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之一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