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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增设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政府补贴余额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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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1500元和2000元两个缴费档次,提出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标准将不低于60元。
  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1500元和2000元两个缴费档次,提出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标准将不低于60元。
 
  湖北省是全国率先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省份之一。2011年7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2年全省县市区实现了制度全覆盖。截止2015年6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217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654万人。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及调整、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制度衔接、基金管理监督、经办服务等作了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意见》内容,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的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共设12个缴费档次,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湖北省人社厅农保处处长吴丽华介绍,此次缴费档次的调整,体现了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的激励政策,可以激发符合条件的居民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自我保障水平。
 
  此外,《意见》规定,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其个人账户资金中包括之前不可继承的政府缴费补贴部分也将允许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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