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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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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于200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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