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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预计十月中旬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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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记者从汉中市养老保险经办处获悉,按照部署,汉中职工、居民养老保险从十月中旬起将可办互转,避免重复参保缴费。
   哪些参保者可进行互转
 
  2014年7月1日起,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施,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转移衔接。据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远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目前,汉中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平均每月1991元,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根据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不同而发放,居民退休时每月也只有几十至几百元不等。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涯中,可能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需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据了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可办理互转。参保人员无论是已领取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还是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都不能再办衔接手续。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办理
 
  城乡居民缴纳到60岁后,即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但城镇职工的缴费年限必须要满15年才可退休。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者,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据汉中市养老保险经办处账户信息科科长葛建伟介绍,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在两种制度参保缴费的现象难以避免,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的时段,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额退还给本人。重复缴费清退以后,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归集养老保险关系并计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转入职保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年限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只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缴费年限不能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里。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以及缴费年限都能分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据悉,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葛建伟表示,目前,省级部门正在进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险种数据衔接、调试。预计汉中在十月中旬开始正式办理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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