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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规明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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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我省基础养老待遇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另外,对经计生部门认定的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子女死亡或伤残及手术并发症人员、经残联认定的轻度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政府均为其代缴相应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昨天召开的晋江市委常扩会通过了《晋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和晋江2009年出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即“新农保”)相比,《规定》在建立多缴长缴多得、丧葬补助和异地参保等制度方面均有明确和突破。
 
  鼓励多缴长缴
 
  截至目前,晋江新农保累积参保62.71万人,领取养老金12.4万人,累计发放养老金5.91亿元。《规定》参保范围为在晋江市内具有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晋江居民证的福建省户籍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也可参保。城乡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规定》提出,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制度。即对现有政府缴费补贴进行调整,自主选择缴费标准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的,补贴标准30元起,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递增10元,缴费补贴为30元至220元,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晋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缴费1年,符合条件领取养老金时,将增发当年度基础养老金3%。
 
  新增丧葬补助
 
  《规定》新增丧葬补助制度,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我省基础养老待遇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另外,对经计生部门认定的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子女死亡或伤残及手术并发症人员、经残联认定的轻度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政府均为其代缴相应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45周岁至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及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50元缴费补贴。
 
  省内异地参保开放
 
  《规定》还打开了省内异地参保的大门,允许晋江以外的福建省籍外来人员持居住证参保,并明确城乡居民保异地转移接续办法,理顺了城乡居民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过渡关系。
 
  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保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续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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