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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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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陕西省人社厅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日前,陕西省人社厅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意见》,个人缴费标准共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和市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最高缴费标准补贴。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多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该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
 
  目前,该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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