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通知规定,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相关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补缴程序:可向原工作单位或街道申请
符合补缴范围条件人员,按属地原则,可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符合条件人员向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申报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此外,通知还就丧葬抚恤金、养老生活补助、遗属生活补助、《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已参保人员补办参保缴费等有关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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