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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向全国统筹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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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要“研究制定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这里讲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主要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此外,由于地区之间退休人员待遇的差异,引起养老金待遇的攀比,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从多年来不同地区的基金结余情况看,各地“苦乐不均”现象严重。根据人社部的统计,到2010年,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省份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千亿元,而西藏结余只有9.7亿元,海南、青海等省份的累计结余仅数十亿元。只有将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才能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调剂。

  实现路径在哪里

  目前,尽管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实现省级统筹,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养老保险责任尚未理清。各地基金的缺口主要依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解决,事实上形成了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格局。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表明,要实现养老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必须根据本国国情,正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政府、企业、个人的养老保险责任。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可以理清中央和地方在养老保险中的事权和财权,责任和义务。通过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完善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引导个人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才能享受较高的养老金待遇,提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

  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将在分析总结省级统筹经验、巩固省级统筹成果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养老保险事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统筹模式。综合目前各种方案,大致有两个方案:

  一是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收统支。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保持不变,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建立中央统筹基金,对职工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收统支,中央财政承担兜底责任。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中央统筹基金和省级统筹基金,对基本养老金发放划分中央和地方责任,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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