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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职人员养老保险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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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辞职,2007年1月1日前辞职、辞退的人员,包括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从1998年9月起补缴保险费;2007年1月1日后按合肥市人民政府(2006)第124号令标准执行。

  近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辞职,养老保险如何计算成为很多读者关注的热点。一些读者拨打本报帮办热线,咨询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记者联系相关部门解答了读者的疑问。

  公务员适用本省办法

  黄女士告诉记者,她在黄山市做了10年的国家公务员。目前,公务员没有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那么她辞职后,需要办理社保。当公务员的10年时间,是否视同她已经缴纳了10年的社保呢?

  据黄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位负责人介绍,参照省政府2006年第9号文件的规定,在当公务员期间内,视同缴纳了养老保险。

  省劳动保障厅的工作人员则提醒广大读者,在我省范围内是如此规定。但是,如果黄女士辞职后是到外省工作,是否视同缴费则需要参照外省的规定。

  事业单位缴费有差别

  合肥市的朱女士反映,她是合肥市一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998年开始工作。她打算在今年年底辞职。

  以前事业单位是不交纳社保的,现在合肥市已经在开始办理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她咨询辞职后视同缴费年限该如何计算?

  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费的起始时间为1998年9月1日,也就是说1998年9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8年9月1日起补缴;1998年9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1月1日,也就是说2007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2007年1月1日起补缴,2007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缴费基数都是以补缴之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

  现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辞职,2007年1月1日前辞职、辞退的人员,包括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从1998年9月起补缴保险费;2007年1月1日后按合肥市人民政府(2006)第124号令标准执行。

  2007年1月1日以后辞职、辞退的人员,其中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仍按上款执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从2007年1月起补缴保险费。

  朱女士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8年参加工作,在今年年底辞职,那么从1998年-2007年期间,视同工龄,但是不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朱女士辞职后,应从2007年1月起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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