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民钟女士来电反映,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了一个子女,1988年已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在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申请办理5%的退休奖励。但辖区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说暂时还不能办理。她想知道:自己响应了国家号召,执行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何退休时却不能及时享受退休增资的奖励呢?针对钟女士提出的问题,市人口计生委政法科负责人解释,2012年6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扩大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尤其是将享受退休奖励的对象范围从单位职工扩大到了城镇居民,目的是让更多的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新的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明确了对实行计划生育城镇居民退休增资的条件和范围,即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了尽快将这一惠民利民的政策落实好,从去年下半年起,我市人口计生系统对全市实行计划生育符合或接近退休的城镇居民人数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并根据调查测算了财政支付的金额。与此同时,自治区也在抓紧时间研究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因此,目前还请钟女士及与钟女士同样条件的城镇居民耐心等待,一旦自治区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出台,我市就可为这部分群众办理退休增资奖励的待遇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