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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乡社保拟二合一 中断缴费账户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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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以上《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过往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15年60岁后领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当地实施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当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当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一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不仅是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但是,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转移。征求意见稿表示,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当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不保留国籍的,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发待遇,但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如果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资金筹集方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参保人群: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困难人群资助: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来源:南方网 记者刘倩 通讯员粤仁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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