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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保险法三大悬念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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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业保险“基本法”终于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对“三大悬念”释疑。究竟是哪三大悬念呢?《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又作了哪些规定?

  农业保险条例释疑"三大悬念"

  历经"千呼万唤"后,一部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的农业保险"基本法"终于得以出台。

  日前,国务院颁布《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该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性"定位明确根据《条例》,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出台,其中有关农业保险被定性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的说法立即引起了诸多争议。值得关注的是,最终公布的《条例》在广泛吸收民意的基础上,肯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这无疑给开展这项工作的保险机构和具体从事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的人员都吃了一颗'定心丸'。"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高亏损、高赔付特点,如果没有政策的大力支持,根本不可能持续发展,因而将农业保险直接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更加科学合理,也更有助于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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