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根蒂根基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屯子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屯子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屯子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职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根蒂根基养老金标准
根蒂根基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当局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人人每月280元。发放根蒂根基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职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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