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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将可获每人每月10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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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发布通告对特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特困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时,应按《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提交对应事项的资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只按最低档资助

  特困人员从申报特困身份信息的次月起,至持证有效期结束之月止,由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按月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试行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特困人员如申报按第一档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的,则个人无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如申报按第二至七档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的,则个人应按照扣减第一档标准后的差额缴纳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

  也就是说,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档次表,第一档为10元,本次《暂行办法》即按此标准资助,如申请更高档次参保,多出的费用则需要参保人个人缴交。

  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特困身份资料的,不享受政府资助;因民政或残联部门延迟审批特困身份的,已逾期的可享受资助的时段不予追溯,但可按照持证有效月数往后顺延。

  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免缴者可抵扣退费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继续按照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标准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的孤寡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免予缴费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次性缴费后符合免予缴费条件的人员,应填写《广州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特困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在每年7月至9月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上一缴费年度免予缴费的退费事宜。

  选择逐年缴费的参保人,缴费后符合免予缴费条件的,其符合免予缴费的时间留作下一年度缴费时予以抵扣。

  原免予缴费人员在缴费年度内失去免缴费资格的,应填写《广州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未办理补缴的,暂停发放养老金;补缴到账后,补发养老金。

  提醒:18日前可提意见

  《暂行办法》于10月9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hrssgz.gov.cn)查阅《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广州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0楼(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一科),邮编:510045。电子邮箱:gzsbylsyk@163.com。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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