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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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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这两部分的利息。此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只能继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不能继承。

  【意见】全国各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悬殊,按照全国来平均,就会造成发达地区补偿偏低,而欠发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难以维持。这一条完全可以放权,放手让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可支配收入标准去执行,中央政府只给出一个20倍的原则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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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法解决异地领养老金难题

  酝酿16年后终于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困扰大家良久的异地看病、领养老金两大难题,社保法给出了解决办法。

  法令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跟着人走,其中的利好之一就是异地领取养老金将变得更加方便,实现在哪定居,在哪领取,只需确定了领取人身份就能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省去了异地认证的繁琐手续。

  另外,法令还规定,在医疗保险方面,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以后异地看病,直接拿医保卡就行了,哪些是自己支付的,哪些可以报销的,直接就用社保基金结算了。

  问: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好的。2010年和2011年,我市分别出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目前,这两项制度运行平稳并已基本实现两个全覆盖。为了巩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成果,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我市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积极推动制度创新,将两项制度并轨合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城乡居民共享统一的缴费档次、财政补贴和待遇领取标准,让社会保险制度更加便民、惠民、利民,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同等化保障。

  问: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启动,是我市健全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我市实施“六大战略”,推进“七化进程”,着力优化民生生态、增进民生幸福的新举措;是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发展的新突破。标志着我市向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前进了一大步。

  问:我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已享受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全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问:我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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