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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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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某诉某市某私营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案
  首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双方应严格依法行事,不受约定制约。其次,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规定可知,它与职工的工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支付标准和交付途径及目的都不相同,是相互不能替代的。第三,某私营企业提出其处于创业阶段,经营困难,不负担职工的养老保险的理由不符合有关法规要求。根据《某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企业只有在处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不能正常支付被保险人工资和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才可以申请缓缴而木是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故某私营企业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某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企业违反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赔偿损失。故仲裁庭裁决某私营企业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为王某补缴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符合规定的。

  《某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被保险人在本规定实施的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本案中,王某与某私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聘到本市某电脑公司工作,未跨越该规定的统筹范围,某私营企业在补办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不得设置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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