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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补缴续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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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在太原市全面展开。10月21日,太原市就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做出安排。

  太原补缴续缴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在太原市全面展开。10月21日,太原市就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做出安排。

  补缴养老保险费12月底截止

  参保单位对符合规定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中断缴费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社会中介机构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城镇个体工商户还应携带城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

  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费【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个人年补缴费为105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按8%的规模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执行以下规定: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具有山西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

  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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