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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养老保险费明年起将不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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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保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但为了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允许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今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保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8月2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社会保险法》中一些市民普遍关心的养老保险政策做出解答。

  问: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新规定?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可以享受待遇吗?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是否允许一次性缴至15年,待遇如何计算?

  答:不允许,但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满15年,经审批后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其中,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基数为缴费时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趸缴比例为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趸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按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问: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必须补缴,补缴时是否还收取滞纳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保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但为了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切身利益,作为过渡性措施,允许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今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现行政策征收滞纳金。

  问:在2012年1月1日以后还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吗?

  答: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欠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在今年底前可以补缴。从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再允许补缴。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问:我是沈阳户籍人员,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但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问是否可以向前补缴养老保险。

  答:为满足大龄人员的参保愿望,沈阳市今年规定: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养老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下同),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从参保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可延续缴费至15年后再办退休,也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但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参保缴费时以沈阳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此前已按相同政策参保的,若本人自愿也可按此办理。

  问:我是外地户籍人员,在原户籍地已经参保,目前在沈阳工作,今后是否能在沈阳领取养老金?

  答:原在外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户口迁入沈阳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转移至沈阳市,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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