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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定“城居保”每年12月10日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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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试行)》,对百姓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都做出详细规定。

  近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试行)》,对百姓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都做出详细规定。

  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险”)包括长春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长春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个险种。

  1.“城居保”参保方法:年满16周岁,具有长春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指定经办银行办理缴费存折(卡),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自愿选择档次进行缴费,一经缴费,当年不可变更;在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指定经办银行办理领取待遇存折。

  2.“新农保”参保方法: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缴费存折(卡)或者领取待遇存折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主要指残疾人)需同时携带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卡,年度内随时缴费,社保局按月划扣。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须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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