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年龄条件是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作为特殊群体,我市允许他们自愿申请提前5年领取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具体政策规定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5年并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自愿提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办理办法是:由本人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经区、市残联审核确认,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可办理提前领取养老金手续,从提出申请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提前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见附件1)
六、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哪些部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居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资助资金,市、区(市)政府补贴资金,利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七、外地迁入人员参保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2011年6月20日之后户籍迁入我市(迁入时间以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可从迁入次月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迁入时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不再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每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迁入时实际年龄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也可以补缴至15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