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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18问 详解为您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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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今年1月份青岛市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各区市和相关部门全力推进,顺利完成了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待遇发放等工作,在6月20日前将首批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养老待遇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市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年龄条件是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作为特殊群体,我市允许他们自愿申请提前5年领取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具体政策规定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5年并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自愿提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办理办法是:由本人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经区、市残联审核确认,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可办理提前领取养老金手续,从提出申请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提前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见附件1)

  六、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哪些部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居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资助资金,市、区(市)政府补贴资金,利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七、外地迁入人员参保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2011年6月20日之后户籍迁入我市(迁入时间以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可从迁入次月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迁入时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不再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每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迁入时实际年龄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也可以补缴至15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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