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续保
根据本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人社厅昨对我省部分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按照原有规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须满15年,退休时不满足这一条件的,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目前,部分企业职工由于各种因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较晚,如果依照原有规定,这些人势必会因缴费不足15年,退休后不能享受缴纳社会保险应有的待遇。
为此,省人社厅作出明确规定,即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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