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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 可延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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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止缴费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手续的,可申请按照本文第一条规定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直至缴满15年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今年7月,江苏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记者昨天获悉,南京市人社局日前出台了贯彻意见,参加养老保险到达退休年龄不足15年,可申请延长缴费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要注意的是,虽然南京的文件出台得晚,但仍是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文不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据介绍,凡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南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本人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并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并按本人最后一个月的缴费标准以及10%的年递增率计算一次性缴费额。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根据有关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在南京市的,应先办理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以及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再参照规定办理延续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止缴费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手续的,可申请按照本文第一条规定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直至缴满15年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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