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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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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的《实施方案》,7月1日在全区各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这标志着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
  记者:政府怎样给参保人补贴?

  艾尔肯·吐尼亚孜: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及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两方面都给予补贴,补贴政策与新农保基本一致。

  (一)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其中,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所属县(市、区)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所属县(市)和其他地州贫困县按最低标准给予参保人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给予60%的补助。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二)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补贴。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其中,55元由中央财政负担,45元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分担,自治区财政补贴与对参保人缴费补贴一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再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长缴多得,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记者:如何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艾尔肯·吐尼亚孜:

  自治区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国家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记者:对参保人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有哪些规定?

  艾尔肯·吐尼亚孜:

  参保人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处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待其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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