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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双轨制”下的利益冲突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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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金双轨制成了近两年的热点话题。双轨制指不同工作性质的退休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企业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

  从“双轨制”下的利益冲突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养老金双轨制成了近两年的热点话题。双轨制指不同工作性质的退休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企业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是什么使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存在明显差异,又当如何突破?“双轨制”将如何改革?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

  记者:我国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退休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您认为,当初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郑功成:我记得当年参与审议《公务员法》时,大家关注的主要是公务员的界定、考录、职责等问题,对社会保障倒没有太多讨论,这主要是大家觉得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应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同时,在渐进改革的大背景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都没有经过试点,要在立法中明确几乎不可想象。我个人多次参与过《公务员法》的立法调研、讨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务员法》的二次审议,对公务员的社保制度改革亦提出过相应的立法建议。但该法确实留下了一些缺憾,如未能明确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与方向。

  记者:养老金的双轨制在当下还是否有它的合理性?公务员退休金基本水准需要与企业持平吗?

  在“双轨制”下,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存在明显差异,您如何看待?

  郑功成:当然,这一现象是历史遗留问题,即在“摸着石头过河”年代里的渐进改革,往往是针对某一地、某一行业、某一群体先进行改革试验,然后再逐渐扩展,这种改革不可能是成熟的改革。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5年正式建立统账结合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并未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同步改革,此后的养老保险改革也一直围绕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近几年又增加了农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一直停留在原地并延续着以往的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两大群体养老金待遇悬殊并不是两个制度并存的必然结果。因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基于对公职人员受财政供养与队伍稳定的特点,为了方便管理与控制,通常也是单独建立制度,德国、日本等国甚至在职工队伍中也存在着多元制度安排,但不同制度安排的养老待遇差距极小,从而并未构成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源。因此,理性地看,当前问题的关键不在“双轨制”而在最终的待遇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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