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58元的,补足到158元。
2011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其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低标准缴费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
发放:一季度增加部分养老金3月底发放到位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国家应对当前物价上涨,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对于改善和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
按照要求,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地应于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1、2月份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并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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