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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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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改组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组后被新企业录用的人员,由新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改组后离开企业的人员,可按照1998年省政府152号令规定,比照个体经营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政发[2000]66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为妥善处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改组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组后被新企业录用的人员,由新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改组后离开企业的人员,可按照1998年省政府152号令规定,比照个体经营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凡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改组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对改组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应按规定进行补缴,其补缴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并建立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在改组过程中,凡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视为原单位在职职工,其养老保险仍按有关规定由原单位负责。

  二、企业在改组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组时,应一次性缴清。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并一次性预缴现已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企业在改组时,可从国有资产变现和土地转让中拿出一部分弥补养老保险费不足。

  三、企业在改组过程中,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要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办理,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事自由职工的人员应当按照《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政府第152号令)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费方式可采取按月或按季、半年、年度等灵活形式,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延长其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应不超过5年。

  五、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的,保留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跨统筹区域就业或回农村的,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六、企业在改组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自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在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按规定缴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后,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既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一次性预缴。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该职工内退或下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比例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前五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来确定)。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或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后,自动终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自动终止缴费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对不按规定连续缴费,而累计缴费的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从当地政府实施养老保险办法的当月起始,对其间断缴费时间按月份合并计算,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推算出的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

  八、关于适当扣减提前退休人员待遇的时间计算问题。根据劳社部函[2000]171号《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精神,适当扣减提前退休人员待遇的时间计算按照半年内不计扣减时间,超过半年的按一年时间扣减的办法执行。

  九、凡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同时符合国发[1994]59号和经国务院批准破产企业的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上述人员应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5至6级伤残人员计发待遇的基数以该企业破产时上年度本人工资为准),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十、在职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并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在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对缴费不满15年的,按有关政策一次性支付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批的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标准。特别是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报批,要严把审批关。任何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制定政策,擅自扩大提前退休适用范围,随意降低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地要按照鄂劳社办[2001]121号文件要求,实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企业改组中的养老保险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参与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要适应社会发展和形势要求,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积极研究推进离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工作,努力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以上条款,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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