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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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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的原则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职工全年实发工资总额除以全年应发工资月数(应发工资月数不能大于12)。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管理

  一、缴费基数核定的政策依据

  目前行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是以吉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劳险字[1999]40号)、吉林省劳动厅、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2000]4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文件为依据的。

  二、缴费基数核定的原则

  1、个人缴费基数核定的原则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的原则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职工全年实发工资总额除以全年应发工资月数(应发工资月数不能大于12)。。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的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单位缴费基数核定的原则

  单位缴费基数核定的原则是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做为单位缴费基数,但是,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时,则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核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的问题

  1、核定个人缴费基数时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在统计职工个人实发工资时要实事求是,既不要多报也不要少报。由于数据库的建立,今后凡是录入数据库的基数不再改变,对少报个人缴费基数的问题不再办理补缴业务。

  二是在统计职工个人月平均实发工资时要用全年实发工资总额除以应发工资月数,应发工资月数不能大于12。

  三是每年年初核定个人缴费基数时都要以在职职工数据库中的上年年末的参保人数为基数。因此要求凡是当年应增应减的人员都要在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新的一年的人员增减业务必须在新的一年年缴费基数核定后才能办理。

  2、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时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在填报单位工资总额时一定要填报实发工资总额,在财务决算中反映的是“借方”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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