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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养老金连续调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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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切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分享社会进步成果,缩小收入差距,中央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2008年又将调待延长三年,到2010年全国养老金实现“六连调”,全国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由2005年的714元增加到2009年的1225元,切实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笔者对2005年以来长春市(指市本级,不含四县市)养老金连续六年调整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在养老金调整过程中呈现出的矛盾和问题,并对构建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地调待幅度不均衡。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不尽相同,各地养老金增长幅度不尽一致,欠发达地区本来基数就低于发达地区,而实际调整比例又比发达地区低一筹,因此养老金上调的绝对值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进一步拉大了养老金的地区差,增大了养老金水平的区域不平衡性。

  构建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几年来,国务院在依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总体上我国目前的养老金调整基本是处于政策性调整阶段,尚未形成一个合理的养老金待遇调整长效机制。因此,构建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是当务之急。

  从养老金连续多年调整的实际来看,笔者认为,构建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应该体现一个主体、坚持一个原则、保持一个平衡。“一个主体”即以缴费为主体,突出缴费与待遇挂钩的现实意义;“一个原则”即坚持合理与公平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调整因素与参数、合理的调整幅度以及合理的调整周期,同时体现群体公平和社会公平;“一个平衡”就是注意保持先后退休人员经过待遇调整后养老金水平的平衡和衔接。具体的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增加缴费年限在调待机制中的权重。应突出在职缴费年限的现实意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直接体现了劳动者在国家建设过程中的贡献时间,调待过程中应适度增加缴费年限在调整总量中所占有的比重,也体现出对劳动者贡献度的合理回馈。

  二是区别对待特殊群体倾斜政策。由于具有高级、副高职称人员其在职期间工资已做了区别对待,核定养老金时也提高了标准,退休后此类人员与其他劳动者在对社会贡献上已无较大差别,因此建议应逐步降低高级、副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上的重复倾斜力度;保持对退休早、首次核定养老金偏低且生活处于贫困线边缘的人员适度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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