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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从业居民“老有所养”有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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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这意味着城镇非从业居民“老有所养”有了制度保障。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后,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应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根据物价变动

  调整领取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根据《意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这一标准与新农保相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意见》强调,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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