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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可自行选择40%至300%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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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此次缴费基数调整,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从2011年10月1日起,我省下调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至40%。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参保人,每月可少缴107.69元,每年合计少缴1292.28元。

  为减轻困难人员参保的经济负担,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我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

  据介绍,在全国范围内,重庆、天津、陕西也下调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今年每月可少缴107.69元

  近年来,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困难的实际问题,我省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到40%。下调后,以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参保人可以少缴多少钱?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给笔者算了一笔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306元,月平均工资为2692.17元。以2011年缴费为例,如按60%(月1615.3元)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额为323.06元;如按40%(月1076.87元)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额为215.37元。相比原来的按60%的缴费基数,按40%缴费每月可少缴107.69元,每年合计少缴129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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