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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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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杨先生:我是一个普通的农民,是一个退伍军人,我是临退伍时得的胃病,2010年听说患慢性病退伍军人有一定待遇,但我去当地民政局优抚科办理时,工作人员说我档案中病例一栏与其他部分非一人所写,所以不能办理。但我是离开部队大约不到10天时把诊断书交上去的,以后的档案怎么填写的我并不知道,请问现在我应该怎么办?

  回复:按照《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第四条规定:申请时应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簿;(三)退伍军人证或者退伍军人登记表;(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为有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2.退伍档案中原有服役期间军队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3.近期从军队医院复印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须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五)近期对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须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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