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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退伍军人军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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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余杭区劳保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余杭区退伍军人购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其军龄可视作保险缴费年限。

      据有关报道,自2006年1月开始,凡余杭区农村户籍的退伍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可视作缴费年限。

  具体操作办法: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退伍军人,参加余杭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凭参保人员的退伍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核定其视作缴费年限,并将视作缴费年限与首次参保之月相连接。在增加视作缴费年限后,其养老保险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先延后补”手续。

  对已退休的人员,凭退伍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核定其视作缴费年限且重新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12月3日,余杭区劳保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余杭区退伍军人购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其军龄可视作保险缴费年限。

  按照文件规定,凡系余杭区户籍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或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或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时,可将其军龄视同(冲抵)参保险种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并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合并计算。2008年退伍军人在购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时,按每服役一年可抵扣1317.96元保险缴费额。这一优惠措施将激发了农村退伍军人特别是60岁以上农村退伍军人参保的积极性,提高了自身的保障能力。

  此项政策的出台,不仅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伍军人的关怀,使他们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也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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