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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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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全面启动,符合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按5%缴费比例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或一次性补缴缴费补贴。

  根据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和补充通知,自2011年9月10日起,天津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全面启动,符合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按5%缴费比例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或一次性补缴缴费补贴。具体情况为:

  一、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度缴费给予的补贴:1、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自愿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参保的以下残疾人可以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二)农村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三)城镇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2、补贴标准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50%补贴。补贴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二、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缴费给予的补贴:1、一次性缴费补贴的对象已参加或自2011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起按年缴费且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自愿申请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2、一次性缴费补贴年限的计算方法符合一次性缴费补贴条件的参保对象,自2011年起按年连续缴费且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缴费补贴年限计算方法为:15年减去本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自2011年起未按年连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的年限不给予补贴,由个人按规定予以全额补缴。间断缴费残疾人的补贴年限计算方法为:15年减去本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再减去2011年及以后间断缴费的年限。

  三、2011年残疾人参保缴费补贴和个人承担的缴费金额:1、按照2011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比例计算,对低保重度残疾人政府本年度给予全额补贴583元,本人不需缴费;对非低保重度残疾人和低保非重度残疾人本年度给予291.5元补贴,个人还需自行缴费291.5元。2、对今年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残疾人,依照计算方法和规定标准,按所差补贴年限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

  四、申请缴费补贴的时间:2011年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参保缴费补贴的时间为:9月10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从2012年起每年申请参保缴费补贴时间为:1月1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残疾人,应于本人年满60周岁的年度内或距本人年满60周岁的两个月前,申请参保缴费补贴;2011年9月10日前已年满60周岁且尚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可于11月20日前申请参保缴费补贴。五、申请缴费补贴需提供的材料符合参保缴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或其委托人,需持残疾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提出缴费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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