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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是对农民工最大的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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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转移既可保证农民工是最大的受益者,亦可从源头上解决“退保”问题。养老保险转移是对农民工最大的保障。因此,农民工应遵从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同时极大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着力解决的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异地权益认同、管理服务方便群众等问题,无一不惠及总数已达1.5亿的进城农民工——

  “农民工是最大受益者”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已有月余,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旨在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新政,其重大意义并未完全被人们认识,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引发了农民工退保事件。

  众所周知,《暂行办法》主要解决的是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异地权益认同、农民工退保和管理服务方便群众这四个问题。特别是其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即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连续计算)的政策导向,对因跨地区流动就业而经常导致参保缴费间断的农民工来说,可谓重大利好。那么,农民工们何以“不领情”呢?

  对此,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原因是农民工们对《暂行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新政策不了解而心存疑虑。

  缴费年限合并连续计算从源头上解决“退保”问题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这种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较大,再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

  “其实,退保对农民工而言是较大的权益损害,因为退还给他们的只能是个人缴的部分,单位缴的部分所形成的权益实际上就损失掉了。”全总保障工作部副部长李志培表示,《暂行办法》明确了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连续计算和跨省接续,就解决了上述问题。同时,《暂行办法》明确农民工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也有利于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定居,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工长期以来因为养老保险不能合并连续计算和地域间转移接续而不得不退保的问题。“目前进城农民工已达1.5亿人,他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相对多一些,因此《暂行办法》实施后,农民工是最大的受益者”。

  只转移12%单位缴费不影响个人养老金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而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只转12%,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转移接续时单位缴费不全部转移,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李志培介绍,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

  据了解,按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

  “《暂行办法》规定转移12%,这样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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