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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将城中村居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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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北石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城中村居民(不含在校生),由本人自愿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身份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前一次性补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接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后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逐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男在45周岁及以下,女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在企业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和城中村居民共同负担,其中,政府负担12%,个人负担8%和利息。

  政府负担部分全部纳入统筹,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政府补贴资金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43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执行。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补费城中村居民给予补贴。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的补缴标准补缴。政府补贴资金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向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中村居民根据就业情况由企业和个人负担。

  ▉纳入养老保险次年可享受“调待”

  按照《通知》规定,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补缴基数记录在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按l取值。

  城中村居民补缴和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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