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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己车辆撞伤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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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敏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其自身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操作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
  2014年1月2日上午,工头李敏像往常一样开车到自己负责的工地开工。到达工地后,李敏将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于半坡上,便下车查看工地施工情况,而后工人张万找到李敏,两人站在坡下讨论其工地施工情况。
 
  突然李敏的轿车沿着斜坡向下滑动,李敏躲闪不及,被卷入车底导致右腿被碾轧受伤严重,李敏随即被送到当地的医院进行抢救。后来才知道,原来李敏在下车时没有将轿车的刹车刹紧导致停在斜坡的轿车发生滑坡,导致这次事故的发生。
 
  受伤后,李敏在本地医院住院治疗35天,共花去8.5万元的治疗费用,后李敏听取朋友的意见,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经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敏的伤情为两处伤残十级。
 
  李敏在购车时就在当地的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50万元,事故后,李敏及其家人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对这次事故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均不予理会。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10月,李敏一纸诉状将当地人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针对车外第三人的险种,本案中,李敏被自己轿车碾轧受伤,一方面他是受害者,另一方面,他是轿车的所有人,也就是这次事故的侵权人,根据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在同一起事故中,同一人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不能主张“自己赔自己”。
 
  本案中,李敏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其自身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操作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李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不应将李敏视为轿车的第三人,故保险公司也不应对李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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